私营企业劳动协议(二)
发布日期:2015-08-11浏览:2626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心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若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心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若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